案件详情
彭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4民初9287号
原告:彭XX,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浙江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浙江XX律师。
原告彭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彭XX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 李夏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