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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X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282民初40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伟律师

案件详情

宁波X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4037号
原告:宁波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906619)。住所地:慈溪市XX**楼(2-3)室。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吴伟,浙江XX律师。
被告:宁波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XX**。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520599R)。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XX**/div>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XX公司诉被告宁波XX公司、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进入诉前登记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同日,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并达成初步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XX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XX官助理胡斐斐 代书记员 潘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XX公司诉被告宁波XX公司、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进入诉前登记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同日,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并达成初步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XX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红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斐斐
代书记员 潘XX
  • 1970-01-01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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