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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5558号之一
原告:张X,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梅景路615弄152号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为XXX),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利山村
下山西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姚虎仕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唐伟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