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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逄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台椒刑初字第8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帆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农民。2013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帆,浙江XX律师。


辩护人范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逄X,无业。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XX,农民。2013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应XX,农民。2013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黄X,农民。2013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X(曾用名焦XX),农民。2013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X,农民。2013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农民。2014年3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学生。2013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逄X、应XX、应XX、黄X、焦X、钟X、刘X、王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杨帆、范XX、被告人逄X、被告人应XX及其辩护人杨X、被告人应X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黄X、焦X、钟X、刘X、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XX先后在自己家中及台州市椒江区城XXb10-2-602室开设工作室,雇佣了被告人应XX和徐XX、陈XX(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网络操盘手,使用账号为91×××08(用户名为小妮网络)和333955(用户名为台州网络)等qq号码在XXX.com(以下简称456网站)等游戏网站上注册账号,向参赌玩家明示回收和出售上述网站的虚拟游戏币,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并通过atm汇款及网银转账与玩家实现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兑付,456等网站按比例收取费用,被告人应XX系王XX妻子,在工作室主要负责员工伙食。2013年1月10日,该工作室被仙居警方查获,应XX被当场抓获。期间,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支付给徐XX工资37000元,支付给应XX工资10000元,其余人员工资尚未结算。同月22日,王XX、应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民警在王XX处扣押450000元。


2013年3月,被告人王XX与被告人逄X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城XX以及该小区c11-2-102室开设工作室,继续雇佣了徐XX(另案处理)、另雇佣了被告人黄X、焦X、钟X、王XX、刘X作为网络操盘手在工作室内使用逄X注册的用户名为浙江总代理1的淘宝账号以及qq账号为91×××08(用户名为小妮网络)和333955(用户名为台州网络)的号码采用上述模式买卖456等游戏网站的游戏币。黄X、焦X、钟X、王XX、刘X以及徐XX受雇佣分成三组,每组工作八小时在工作室内全天进行上述网上交易。王XX、应XX、逄X通过工作室内的监控对操盘手进行监管并提供食宿。同年10月10日王XX和逄X散伙,逄X分得50000元现金以及价值50000元的456网站的游戏币。后王XX将工作室搬至该小区a20-303室,并继续雇佣钟X、王XX、徐XX在工作室工作。同月17日,该工作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应XX、钟X。期间,王XX和逄X共非法获利280000元,其中支付黄X、焦X、钟X工资每人各20000元,支付刘X工资11000元,支付王XX工资8200元。2013年10月17日,王XX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30日,焦X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5日,黄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3日,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6日,逄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逄X到案后退出赃款100000元,黄X、焦X、钟X各退出赃款15000元,刘X退出赃款11000元,王XX退出赃款8200元。公安民警在王XX处扣押682584元。


2013年3月,被告人应XX在台州市黄岩区九峰新村60号楼3单XX家中开设工作室,通过用户名为黄岩网络的淘宝账户及号码为82×××33的qq,向参赌玩家明示回收和出售上述网站的虚拟游戏币,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并通过atm汇款及网银转账与玩家实现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兑付,456等网站按比例收取费用。直至同年10月17日应XX在工作室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期间共获利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逄X、应XX、应XX、黄X、焦X、钟X、刘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银行卡查询记录、证人徐XX、倪XX、张X、陈XX、许X、陈XX、蔡X、林XX、章X、尹X、陈XX、曹X、王X丙、徐XX、倪XX、王X丁、罗X、徐XX、林XX的证言、同案犯徐XX、陈XX、梁X、陈XX的供述、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逄X、应XX、应XX、黄X、焦X、钟X、刘X、王XX明知赌博网站,为牟利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中王XX、应XX参与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580000元;应XX参与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335000元,逄X、黄X、焦X、钟X、刘X、王XX参与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0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XX是组织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XX、应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应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在第二节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XX、逄X是组织者,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逄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XX、黄X、焦X、钟X、刘X、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刘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X、钟X、王XX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应XX的辩护人辩称各被告人与网站间没有相关的协议和明显的主观联络,没有为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各被告人与网站之间的协议和分成没有依据,故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审理认为,王XX等人明知玩家使用虚拟币在456等游戏网站进行投注、赌博,且明知上述网站以账号间转账虚拟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方式进行营利,仍为玩家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主观上与赌博网站具有犯意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称王XX在第一节犯罪中系自首,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有立功表现,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王XX规劝他人到案属实,但不构成立功,其他所辩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应XX的辩护人辩称应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应XX的辩护人辩称应XX无犯罪前科,在第一节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被告人王XX、逄X予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黄X、焦X、钟X、刘X、王XX予以适用管制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十五万三千八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逄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十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应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应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止。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黄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预缴)。


六、被告人焦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预缴)。


七、被告人钟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预缴)。


八、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预缴)。


九、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八千二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 判 长  陶厘聂


人民陪审员  徐恩斌


人民陪审员  於XX



书 记 员  杨XX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4-11-11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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