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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屏南县双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902行初95号
原告陆XX,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
委托代理人沈苗苗,福建XX。
被告屏南县双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双溪镇东XX**。
法定代表人林XX,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屏南县双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见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审 判 长 李丽景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XX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