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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屏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902行初115号
原告:郑XX,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苗苗,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古XX**。
法定代表人:张XX,镇长。
被告:屏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城关上洋XX**XX泰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林X,局长。 原告郑XX诉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屏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XX于2018年9月4日以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 判 长 许XX 人民陪审员 兰XX 书 记 员 孙XX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法定代表人:林X,局长。
原告郑XX诉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屏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XX于2018年9月4日以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 判 长 许可宁
人民陪审员 陈俊飞
人民陪审员 兰城金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XX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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