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1)焦民一终字第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新广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XX。


法定代表人乔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住所地:郑州市XX。


委托代理人赵XX、冯新广,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债权本金50万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确认被告与武陟县XX银行所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粮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XX、冯新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靳  艳


我要评论


  • 2011-02-21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