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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公司与卓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105民初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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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范菲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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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公司与卓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5民初1294号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XX。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菲菲,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卓X,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卓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20日,原告福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38元,减半收取计389.69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连花
人民陪审员  侯添淦
人民陪审员  黄荣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018)闽0105民初1294号2共3页
  • 1970-01-01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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