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105民初6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范菲菲律师

案件详情

林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05民初633号
原告:林XX,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菲菲,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林XX与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一切讼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借贷往来,被告在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4日、2017年1月24日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借18万元人民币给被告,2017年年初被告进行对账确认18万元的借款本金。被告至今既没有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拒不支付本金。且原告和被告(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说明借款事实,故起诉到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XX未答辩。
本院经庭审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4日,林XX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XX转账汇款,金额共计179702.1元。2017年3月26日,郑XX在与林XX微信聊天中明确尚欠林XX款项约18万元。因郑XX至今未归还借款,林XX于2018年5月1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郑XX向林XX借款,有转账凭证以及双方聊天记录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以确认。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郑XX作为债务人,应在林XX催告还款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予以清偿,故林XX要求郑XX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林XX诉请借款本金为180000元,但因其只提供179702.1元的转账记录,故郑XX偿还借款的本金应为179702.1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林XX诉请郑XX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郑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XX借款本金179702.1元,并以17970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郑XX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XX
人民陪审员  陈虹映
人民陪审员  许心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林XX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SHAPE*MERGEFORMAT
  • 1970-01-01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