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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与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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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叶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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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与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96号
原告莫X,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区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童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诉被告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X负担。
审判员周湘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曹XX
  • 1970-01-01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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