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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X与冼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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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叶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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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X与冼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39号
原告冼XX,*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理人程X,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冼XX,男,*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受理原告冼XX诉被告冼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冼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冼XX负担(已付)。
审判长范XX
审判员易超前
代理审判员崔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凌X
  • 1970-01-01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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