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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衢龙小保字第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皎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王XX,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皎,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王XX,农民。


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龙游XX公司的出资额2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XX在龙游XX公司的股权21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高 剑



书 记 员 姜稼阳


  • 2013-12-12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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