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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陈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叶XX,怀远县古城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委托代理人迟X、马XX与被上诉人胡XX及委托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5日7时许,陈XX驾驶自行车,在怀远县兰桥乡街道东西XX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南北XX处时,遇胡XX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南北街自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处,陈XX自行车倒地,造成陈XX受伤。事后,胡XX随陈XX家人将其送至怀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XX实际住院治疗27天,共花去医疗费18424.34元。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治疗五个月、加强锻炼、三个月拍片复查、门诊随访、加强营养。该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由于当事双方均未在现场报案,且对事故发生原因陈述不一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事故成因以及认定事故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XX认为其伤害系胡XX造成,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伤害后果与胡XX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陈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陈XX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陈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XX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其损害后果系胡XX造成,应当支持陈XX的诉讼请求。


胡XX辩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陈XX没有证据证明胡XX骑摩托车将其撞伤;2、事故发生时,双方都没有报案,同时在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导致怀远县交警大队无法对事故的成因作出清楚的调查,也无法认定双方的责任划分,从而也证明了陈XX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陈XX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事实遗漏的陈XX倒地受伤的原因,胡XX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一审法院根据胡XX的申请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事故现场在场的刘XX、刘XX以及房X甲,三位证人均证实,骑摩托车的往北骑行两三米远,骑自行车的往东时摔倒了。其中,刘XX、房X甲还证明摩托车没有撞到自行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陈XX提供了房XX、纪XX及常X的证人证言以及纪XX、常X在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询问笔录,但在上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中,房XX、纪XX对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常X并不在事故现场。陈XX还提供了怀远县人民医院监控录像,但该证据只是证明了胡XX在陈XX受伤后送其到医院的事实。而胡XX提供的乔某某、胡XX的证人证言以及申请一审法院对事故现场在场人员刘XX、刘XX以及房X甲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均证明胡XX没有撞到陈XX。综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不能认定陈XX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胡XX提供的证据,因此,陈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X的损害后果是胡XX造成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以陈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损害后果与胡XX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陈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由陈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宏波


审 判 员  庞 玲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房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14-07-31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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