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吴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XX
书记员代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