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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陈X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4)宝刑初字第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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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陈X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宝刑初字第9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
被告人陈X。
辩护人韩冰清,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包X。
被告人高XX。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陈X、包X、高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韩冰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起,被告人陈X、陈X从被告人高XX处租赁上海市宝山区XXXXX号创意园内门面房用于经营棋牌室。后为牟取暴利,在该棋牌室内以“二八杠”、“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陈X、陈X雇佣被告人包X负责收取“庄分”及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高XX明知出租门面房内开设赌场仍未予制止,继续收取房租。2014年1月16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X、陈X、包X、高XX及赌博人员王X、胥XX等15人(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赌资446,900元及赌博用具等。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陈X、包X、高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XX、徐XX、张XX、王X、姜XX、胡XX、王X、蒋XX、胥XX、毕XX、袁某某、王X、黄XX、潘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陈X、包X、高XX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包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高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于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1970-01-0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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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美国南加州大学。长期致力于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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