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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普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长宁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X,上海徐晓青X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XX,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宝山区,暂住本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冰清,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钱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陆X、被告人钱XX及其辩护人韩冰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钱XX在2014年12月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通过组织他人代考大学英语四级的方式非法牟利。由被告人罗X将获取的考生身份信息及制假证费交给被告人钱XX,被告人钱XX委托他人伪造了8张居民身份证用于本次代考。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罗X、钱XX组织万XX等8人分别用伪造的姓名为宋X某、曹XX、张某某、姜XX、李X、韩XX、朱XX、金X的居民身份证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华东师范XX考场内代替他人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8张居民身份证均属伪造证件。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钱XX在本市宝山区桃园新XX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X在本市万航渡路2505弄周一居委会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钱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X、韩XX、曹XX、宋X某、朱XX、金X、李X、张某某、姜XX、万XX、吴某某、钱X、杨X、计XX、王某某、计某、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伪造的身份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钱XX伪造居民身份证八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X、钱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钱XX的辩护人提出对罗X、钱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钱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八张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殷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