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5)松刑初字第1022号
劳动纠纷
韩冰清律师 在线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丁X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松刑初字第10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丁XX。
辩护人韩冰清,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丁XX及其辩护人韩冰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丁XX经与他人预谋至本区车墩镇车峰路199弄祥东XX,以先前纠纷为借口对被害人李X实施殴打并索要钱款,后将李带至本区北松公路XXX号XX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并强行取款人民币4,800元。嗣后,被告人丁XX等人恐被害人李X报警,又将其带至附近一荒地处,对其再次殴打恐吓。
2015年3月1日,被告人丁XX在甘肃省甘谷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乙的证言及退款书,银行交易明细,现场照片及取款视频,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4,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马蒙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1970-01-01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韩冰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韩冰清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韩冰清律师
13101201****9220 执业认证
  •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 合伙人
  • 劳动纠纷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楼
韩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美国南加州大学。长期致力于为公...
  • 137 9521 6836
  • luoyingbinfenmaggie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