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XX,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巨万宁,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诉被告吴X、第三人巨万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吴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许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龙
书 记 员 张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