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XX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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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2财保81号
申请人:毕XX,男,满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XX月开发区净月街道富XX。
委托代理人:邵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杨X,男,回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毕XX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以担保人张XX名下一套房屋的产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X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XX名下一套房屋的产籍。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杨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邵XX
审判员仲光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