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与大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硕健律师

案件详情

徐XX与大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4
(2018)吉0106民初1759号
原告:徐XX,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吉林XX律师。
被告:大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北镇军安XX13栋3单XX。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大庆XX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大庆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减半收取790.00元,由原告徐XX承担。
审判员陶春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莫XX
  • 1970-01-01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