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斌、刘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XX。
法定代表人胡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判决得不到执行为由,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 判 长 邹艳丽
代理审判员 付冰晶
人民陪审员 徐 蕾
书 记 员 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