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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彭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彭XX,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斌、刘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XX。


法定代表人胡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判决得不到执行为由,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 判 长  邹艳丽


代理审判员  付冰晶


人民陪审员  徐 蕾



书 记 员  付XX


  • 2014-08-18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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