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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一)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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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大龙村民委高XX。


委托代理人罗海华,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XX,XXX实习律师。


被告未某。


原告罗X诉被告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未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对被告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员 汝XX



书记员 熊XX


  • 2015-05-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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