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明XX与郑州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0)豫法民申字第046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强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XX,男,汉族,1938年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北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中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X。


法定代表人:虞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XX,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申请再审人明XX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郑州市中医院不予赔付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郑州市中医院提交意见认为,虽然对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鉴定持有异议,但二审认定对郑州市中医院无必要赔偿明XX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是正确的,明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因受害人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明XX是退休干部,有固定的退休工资,其实际收入并没有因骨折后而减少,原审按照相关规定对明XX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明XX骨折前就是一位左偏瘫病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自理能力,需要有人护理。骨折治疗期间,医院已为其支付了十个月的护理费用。虽然骨折后定为伤残,但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明XX骨折伤残提出护理期间和护理人员的明确意见,因此明XX要求郑州市中医院以10年计算支付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综上,明XX的再审申请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XX


审  判  员    苏XX


代理审判员    胡  鹏



书  记  员    苏  冲


  • 2011-05-17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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