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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为委托人追回款项

  • 合同事务
  • (2019)沪0104民初22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洁律师
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案件详情

  上海市徐汇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4民初2239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仪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上海XX律师。

  被告:襄阳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不详。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襄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年薪180,000元*20%);2、判令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6,264元(自2018年5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计算方式为36,000元*174天*1‰/天)。审理中,因XX公司于起诉后支付了服务费本金36,000元,故XX公司当庭撤回诉请1,并变更诉请2为:判令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12元,计算方式为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12月3日(共192天)。

  事实与理由:XX公司(乙方)与XX公司(甲方)于2016年11月22日签署《埃摩森猎头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甲方关联企业或其指定企业寻访多项职位,甲方按约支付服务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1税前年薪三十万元以下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0%……;5.2候选人上岗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服务费,若甲方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且需承担乙方因追偿该服务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7.2上岗指候选人已至甲方报道,或已办理入职手续,或已开始接受甲方培训,或已开始为甲方工作,或以其他形式被甲方聘用,候选人满足前述情形之一即为上岗;7.5候选人上岗后,乙方即完成寻访工作,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或克扣服务费;等等。合同签订后,XX公司向XX公司推荐了相关职位候选人王XX,该人选于2018年5月14日被XX公司录用,税前年薪为18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于2018年5月24日前支付服务费36,000元,然直至2018年12月3日,XX公司才向XX公司支付上述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遂起诉。

  XX公司未作答辩。

  XX公司为证明其所述事实属实,向本院提供《埃摩森猎头服务合同》、电子邮件、《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中国XX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鉴于XX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XX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XX公司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埃摩森猎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XX公司按约向XX公司推荐了相关职位候选人王XX,该候选人于2018年5月14日起与XX公司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于候选人上岗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XX公司诉请要求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襄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襄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19-04-03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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