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霍XX与卢XX、周XX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0)粤06民终10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斯颖律师
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XX,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永新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斯颖,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霍XX因与被上诉人卢XX、周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撤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霍XX的起诉。霍XX预交的受理费7300元,经其申请后,予以退还。”

  上诉人霍XX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2018)粤0604民初26052号案(以下简称26052号案)民事调解书第五、第八项将周XX的财产转移到他人账户,明显损害了作为其申请执行人的上诉人霍XX的合法权益;霍XX对于周XX的金钱财产有请求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霍XX明知周XX在本案提及的调解书中将其财产转移至他人账户,多方尝试,均无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显然有违司法公正,不符合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综上所述,霍XX上诉请求:1、撒销(2019)粤0604民撤6号民事裁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卢XX、周XX答辩称:一审裁定对上诉人霍XX对原案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事实,以及原案的审理结果对霍XX与周XX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关键事实查明清楚,认定霍XX不属于适格第三人的法律适用正确;霍XX在一审及上诉状中反复强调的债务人周XX转移财产的行为与答辩人卢XX无关,与原案无关,属于霍XX与周XX之间的纠纷。若霍XX认为周XX与第三人周来存在恶意隐匿财产等情况,另寻法律途径向周XX或周来主张解决,而非针对原案合法有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霍XX自始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从卢XX诚实守信、严格履约的行为上出发考虑,卢XX已实际履行原案《民事调解书》中第五条35万元的支付义务,且不论该支付条款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若无故撤销该支付条款的将严重扰乱司法确认的交易秩序、严重损害卢XX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综上,上诉人霍XX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始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而且原案《民事调解书》的债权内容真实合法,相关条款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霍XX主张撤销相关条款不应得到支持。应当维持原裁定,驳回其起诉及上诉。

  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须为对原案件双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原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或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霍XX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的主体条件;第二,26052号案所涉卢XX及周XX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债权内容是否虚假。

  关于霍XX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条件的问题。因26052号案审查的是卢XX与周XX之间的合同纠纷,霍XX对该案债权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霍XX并非26052号案件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2016)粤0604民初1244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霍XX与周XX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霍XX对周XX享有的是一般债权,因此霍XX与26052号案合同纠纷案件并无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故霍XX亦非26052号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霍XX并非26052号案的第三人,其仅为周XX的债权人,其提起本案诉讼原则上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主体条件。

  关于26052号案件民事调解书所涉的债权内容是否虚假的问题。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霍XX并无证据证明卢XX及周XX之间的债权内容虚假。

  根据以上本院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分析,霍XX提起的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成立条件,对其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因本案系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故当事人霍XX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川

  审 判 员 杨 卫 芳

  审 判 员 欧阳凤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国 卿

  书 记 员 蔡XX


  • 2020-10-30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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