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冠XX公司与陈XX、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综合类型
  • (2020)粤0607民初32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斯颖律师
帮助当事人追回了欠款,取得了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607MA4UU8Y11X。

  法定代表人:义家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斯颖,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XX自编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607MA4UHBM201。

  法定代表人:陈X1。

  被告:陈X1,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封火屋,公民身份号码441************812。

  原告佛山市XX公司(简称冠XX公司)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XX公司)、陈X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陈X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9000元。二、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至清偿日止(以29000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280.83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公司承担;四、判令被告陈X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8年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下单购买铝材,原告在收到两被告的下单后,便安排送货至两被告处,所有货物均已交付两被告,原告的交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截止至2018年12月8日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陈X1主动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并承诺如未按期付清,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但至原告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9000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无合理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陈X1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冠XX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欠条、佛山市XX公司送货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作为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原件或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打印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原告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被告XX公司、陈X1没有到庭质证,亦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诉请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陈X1系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是陈X1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由原告根据XX公司的要求,自己提供材料定作铝型材料,因此本案应属定作合同纠纷。本案证据显示,原告与XX公司之间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定作义务并向XX公司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XX公司应及时支付定作款。2018年12月8日,陈X1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定作款35000元,视为债务的加入,陈X1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XX公司、陈X1未按约定在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所有定作款,原告可主张两被告继续清偿剩余的定作款29000元。《欠条》约定如到期未付清,则每日按未付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和利息,该标准明显过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最后还款日为2019年10月8日,故主张从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利息,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被告XX公司、陈X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公司支付定作款29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日)。

  三、被告陈X1对被告佛山市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XX公司、陈X1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恩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XX

  书 记 员 王XX


  • 2020-11-12
  • 三水区(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