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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健身有限公司与知名男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19)京0491民初2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薛金霞律师
代理原告方,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成功维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15号

  原告:张XX,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XX。

  法定代理人:孙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山东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被告新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新XX公司删除侵权页面和链接;2.新XX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张XX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和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新XX公司赔偿张XX经济损失2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55000元;4.新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张XX认可侵权照片已经被删除,当庭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张XX系中国XX知名演员,新XX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未经张XX同意擅自将其照片用于标题为“史上最强版李XX!56岁张XX坚持健身肌肉完美”的微信文章中进行广告宣传,极易使浏览者认为张XX与新XX公司有某种合作关系,但这与事实不符,且侵权行为对张XX的肖像名誉造成严重影响。

  新XX公司辩称,1.新XX公司没有侵犯张XX肖像权的故意,且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照片;2.涉案图片系新XX公司在XX等网络公开途径下载的,目的是装饰微信公众号,在下载过程中未收到关于图片权属问题的提示和需要付费试用的提示,我方已尽到普通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我方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且无营利目的,也未获利,且张XX的照片在网上大量传播;3.新XX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目前关注人数32010人,涉案文章阅读人数仅963人,影响范围极小,张XX要求赔礼道歉范围过广,新XX公司同意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证明;4.张XX主张的20万元的经济损失过高,未举证损失,新XX公司未注明张XX系其代言人,也未注明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不足以让公众误解,不能完全比照张XX的广告、代言等商业费用计算经济损失;5.没有对张XX的社会声望和评价形成负面影响,无侮辱性语言,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我方在接到诉状后立即删除,未造成严重损害;6.张XX关于精神损失主的张不成立,文章内容不会对原告造成精神痛苦;7.张XX对5000元律师费,需提供证明,且公证书的公证费1000元,我方只应承担三分之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X系中国XX知名演员。2018年10月11日,张XX发现新XX公司在其主办的微信平台公众号“新动力健身”(微信号:×××)中发布了标题为“史上最强版李XX!56岁张XX坚持健身肌肉完美”的文章,文章中有配图7张使用了张XX的肖像(以下简称涉诉照片),其中2张剧照、5张健身照片,文章尾部附有“我是新动力健身微团队,这个微信的目的是让您成为行动者,而不是阅读者,希望每次对您有帮助和触动的时候,都能给您行动的力量”内容,以及“新动力运动汇”logo及二维码。张XX将载有上述内容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同时公证的还有另外两家公司侵权的内容。涉案照片均可在XX图片中查询到。

  新XX公司是从事健身相关业务的公司。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张XX系影视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也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新XX公司未经张XX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带有张XX肖像的图片,并配以相应文字、图片宣传其经营项目,该行为具有营利性,已经构成了对张XX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经核实涉案照片已经全部删除,张XX当庭申请撤回该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新XX公司未经张XX许可使用其照片,应当道歉,本院综合考虑新XX公司使用张XX照片以及发布文章的形式和范围,决定其赔礼道歉的形式。关于经济损失,新XX公司使用的张XX公开的照片,涉案文章内容中并未注明张XX系其代言人,使用的方式也并不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张XX系其经营产品的代言人,因此不能完全比照张XX平面广告合同代言费来计算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张XX肖像的经济价值、新XX公司使用张XX照片的时间、主观恶意程度和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新XX公司的赔偿金额。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新XX公司使用张XX的肖像虽构成侵权,但该行为本身尚不足以对张XX的社会声望和评价形成负面影响,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不予支持。关于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请,考虑张XX为阻止侵权确实进行了公证,其中合理和必要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分摊后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微信平台公众号(微信号:×××)上向张XX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承担;

  二、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XX经济损失50000元、公证费300元;

  三、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张XX负担155元,由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负担63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XX


  • 2019-03-2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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