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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与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津0110民初29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天津市XX公司与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2905号
原告:天津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3068411J,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XX**楼。
法定代表人:袁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陈XX,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XX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厚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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