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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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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知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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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21824号
原告:徐XX,女,201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理人:陈XX(系原告之母),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管X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管XX。
本院在审理徐XX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徐XX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徐XX已预缴),由徐XX负担。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1970-01-01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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