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徐X与严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42045号
原告:徐X,女,1985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严X1,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X诉被告严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被告严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相亲相识,2014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5日生一子严2。婚后,被告只正常上班一年,其余时间无业在家,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白天放贷款,晚上赌球,在2018年3月开始开网约车。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性格完全不和。2018年6月起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带儿子生活,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从2018年6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大学毕业止。
被告严X1辩称,被告喜欢足球比赛,曾浏览过赌球的网站,看一些盘口,但没有参与下注赌球,知道赌博的危害性。夫妻争吵原因不是被告工作问题,而是去年被告父亲过世,原告没有参加追悼会,还让被告母亲住到养老院去,引起矛盾。被告不是不想去看儿子,是原告家人不让被告看。现夫妻已无感情,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子女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相亲相识,2014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5日生一子严2。婚后,原告认为被告不踏实工作,不关心家庭,还赌球;被告认为,原告不尊重被告父母,就连被告父亲过世的追悼会都没有参加,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2018年6月原告携子与被告分居生活,并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判决不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未改善,仍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原、被告均主张子女随自己生活。另查明,2016年被告购买了比亚迪轿车一辆,牌号为沪AFXXX**,登记在被告名下,购买时价格为24万元,贷款18万元,目前还剩贷款48,750元,车辆行驶了约7万公里。被告认为,扣除剩余贷款,车辆价值约5万元。对此,原告确认。原告月收入约7,000元,被告月收入约5,000、6,000元。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2018)沪0115民初4534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为被告工作及处理亲属间关系发生矛盾,夫妻分居,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双方的收入酌定每月1,650元。因原、被告从2018年6月起分居,分居后,被告未付子女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6月起补付子女抚养费,依法支持。婚后购买的沪AFXXX**比亚迪轿车归被告所有,车辆上的贷款由被告偿还,扣除车辆贷款后,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X与被告严X1离婚;
二、婚生一子严2随原告徐X共同生活,被告严X1自2019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徐X子女抚养费1,65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
三、被告严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补偿原告徐X子女抚养费19,800元;
四、沪AFXXX**比亚迪轿车归被告严X1所有,车辆上的贷款由被告严X1偿还。被告严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X车辆折价款2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与被告严X1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