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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X与张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11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X,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李XX,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戎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9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戎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张XX与李XX之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无异议,上述借款虽形成于上诉人与李XX夫妻关系存续之间,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也没有借款合意,对本案借贷不知情、未使用,且从李XX的账户明细看其收到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张XX辩称:其与债务人李XX系朋友,李XX借款时以家庭困难为由,且并无证据证明李XX收到借款后未用于家庭生活。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李XX陈述:同意上诉人戎X的上诉请求,涉案借款与戎X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XX、戎X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80,000元,并按年利率12%分段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7年2月3日起算、40,000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算、20,000元自2017年10月27日起算、20,000元自2017年12月8日起算,并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李XX、戎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X、李XX是朋友。李XX、戎X于1997年3月登记结婚,2018年1月协议离婚。2017年2月3日张XX转款200,000元至李XX账户,2017年2月6日李XX在张XX打印的金额200,000元借条上签名确认,约定借期至2018年2月6日,月利率1%。2017年4月26日张XX转款40,000元至李XX相同账户,李XX未出具借条。同年10月27日张XX转款20,000元,李XX在张XX打印的罗列了三次借款明细的借条上签名,借期、利率不变。第四次,2017年12月8日张XX各转款14,000元和6,000元至李XX另一账户,当日李XX在张XX打印的含四次借款明细的借条上签名,约定一致。2017年12月初张XX和戎X见面催款,李XX不在场,戎X称“慢慢还”。2018年8月10日张XX、案外人同为李XX债权人臧XX与戎X见面,戎X签署了张XX携带的有李XX签名的、出售李XX住房的“售房委托书”及“出售出租委托及钥匙收据”。当月14日张XX、戎X通话中,戎X认可2017年12月说过“慢慢还”同时亦表明债务得李XX出来后解决,戎X个人不能作出任何保证。2018年8月17日张XX以李XX借款分文未还、借款时李XX与戎X是夫妻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张XX要求李XX归还借款280,000元提供了李XX签名的3张借条原件、张XX转款回单及账户明细佐证。借条证明了李XX借款意向、借期、利率的约定,回单及明细证明了张XX借款的全额交付,张XX基于和李XX是朋友、李XX有房、有公司、之前无条借款按约归还的诚信致张XX一再出借的解释尚属合理。李XX对张XX证据无异议亦认可收悉借款,同意归还,故对张XX、李XX间的280,000元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张XX主张的利息因借条有约定,利率标准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并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张XX参照借条利率无不妥,法院将对张XX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债权之日即2018年8月10日起可预见的利息损失作出处理。综上,李XX应承担280,000元的还本付息之责。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发生于李XX与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X、戎X对李XX无不良嗜好表述一致,各方当事人对李XX借款用于其一人公司周转说法一致,戎X抗辩该公司盈亏均李XX个人享用和承担,其未收悉分文,两人离婚前十多年经济都各自独立,李XX只承担家庭公共事业费的支出,其余都是戎X在承担,故系争款是李XX个人债务,就此,除李XX认可外戎X未提供任何证据。一个家庭的经营需夫妻双方体力、经济力等各方面的共同支撑和辅助,夫妻各自工作、收入状况不可能完全一致,为家庭做贡献亦有大小之分,李XX成立的公司,维持着李XX的生活和公司的再运营,而李XX本身就是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因为李XX与戎X事业、经济互不相干而推脱对对方、对家庭应尽的责任,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方,李XX与戎X夫妻间的约定对第三方不具约束力。因李XX借款系正当生意用途,在戎X不能证明借款系李XX个人债务情况下,系争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戎X的抗辩不予采信,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李XX名下280,000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本付息之责。戎X因此的损失可凭借夫妻间的约定向对方追偿。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XX、戎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张XX借款28万元;二、李XX、戎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均按月利率1%标准共同支付张XX上述借款的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7年2月6日起算、4万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算、2万元自2017年10月27日起算、另2万元自2017年12月8日起算,均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止;和支付28万元的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在本院审理期间,戎X提供下列材料:
⑴陈XX与上海民建金融信息XX签订的投资基金合同复印件一份,在法定代表人处有李XX字样的签名,证明李XX为经营公司欠下借款;
⑵编号为2015年黄字XXXXXXXX的中国XX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上海市普陀XX出具的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处有李XX字样的签名;
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海XX公司外埠出差保销单复印件若干、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若干、戎X考勤表复印件若干、微信相册及聊天记录复印件若干等,为证明材料⑵涉及的日期段戎X出差离开上海;
⑷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页,证明约定各自的债务归各自,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其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印证双方是按一人一半的形式处理财产;
⑸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复印件若干,证明李XX收到本案借款后,并未将借款转账给戎X花用;
⑹李XX与戎X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在2017年12月8日之前俩人不是微信朋友,当天李XX情绪低落。
张XX、戎X均确认,2017年12月初,张XX和戎X见面的过程,李XX全程在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其余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张XX与李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双方借贷合意、转账交付凭证等予以证明,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在于系争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立足于借贷发生于李XX与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立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律基础,认定系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所阐述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在二审期间,戎X虽提供了一些材料欲证明其对借款是不知情的,李XX所借到的款项并没有转账给其,但上述材料均不能直接否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因此,其上诉理由,本院实难予以采信。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戎X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8元,由上诉人戎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董XX
审判长 蒋XX
审判员 汤佳岭
审判员 熊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