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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孟XX与翁XX、胡X一审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杨执字第30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执行人孟XX与翁XX、胡X一审执行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杨执字第3046号
申请人执行人孟XX,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执行人翁XX,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胡X,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杨XX(民)初字第5324号孟XX与翁XX、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XX要求被执行人翁XX、胡X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及逾期利息16,165.3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杨XX(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 康
审判员 束XX
审判员 吴自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1970-01-01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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