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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与严XX、严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沪0113民初163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邢X与严XX、严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6363号
原告:邢X,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男,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严XX,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严X,女,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与被告严XX、严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邢X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邢X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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