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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蒋XX与沈X、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6513号之一
原告:秦XX,男,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蒋XX,女,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沈X,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XX,男,汉族,1951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秦XX、原告蒋XX与被告沈X、被告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