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徐X与严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45348号
原告:徐X,女,1985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原告徐X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严X1,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X诉被告严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陈知度,被告严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相亲相识,2014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5日生一子严2。婚后,被告只正常上班一年,其余时间无业在家,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白天放贷款,晚上赌球,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不听。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性格完全不和,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
被告严X1辩称,原、被告间是有感情的,被告喜欢足球比赛,曾浏览过赌球的网站,看一些盘口,但没有参与下注赌球,只是帮助别人记录一些内容。在今年1月被告父亲过世,原告连追悼会都不参加,后来还说让被告母亲住到养老院去,引起矛盾。被告从去年6月就开始勤恳工作了,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相亲相识,2014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5日生一子严2。婚后,原告认为被告不踏实工作,不关心家庭,还放贷赌球;被告认为,原告不尊重被告父母,就连被告父亲过世的追悼会都没有参加,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2018年6月原、被告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为被告工作及处理亲属间关系发生矛盾,双方应各自寻找自身问题,并加以改正。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工作、生活、亲情间的关系,相互理解、信任,夫妻是能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要求与被告严X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