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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沪0114民初67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上海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6702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陕西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1970-01-01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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