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杨XX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沪0115民初395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杨XX与杨XX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39524号
申请人:杨XX,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杨XX,男,194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杨XX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寿光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严XX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寿光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严XX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1970-01-0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