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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与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沪0109民初80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姜X与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9民初8071号
原告姜X,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律师、被告吕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斯柯达轿车一辆。事实和理由: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2016年8月,原告姜X起诉被告吕XX离婚,判不离;2016年11月被告吕XX起诉要求离婚,后考虑房产事宜撤诉。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XX辩称,婚后无子女,未办理婚礼,从结婚登记以后双方一直一起居住到2015年年底,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婚后买过一辆斯柯达轿车,价值12万元,但是这辆车是自己父亲出资给自己买的,自己婚前支付的定金3,000元,其他的钱是登记结婚后付的,钱的来源是自己父亲的,自己父亲从银行拿出来现金10万元,一共给自己12万元现金。房产因被告不配合,无法办产证。
原告表示,原来一直要求被告办理产证,被告不肯办理,所以自己现在也不同意办理产证,要求只处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未处理好夫妻琐事,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购买房产因原告不配合而无法办产证。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及财产关系应一并处理。离婚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以下情形应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处理:1、一方转移、变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3、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婚后财产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XXXXX弄XXX号XXX室是明确的原、被告夫妻婚后财产,也不涉及案外人,故应在本案一并处理,但本案原告在离婚案件中明知有明确的夫妻婚后财产,但故意不办产权证,同时要求在婚姻案件中不处理房产,离婚案件是综合之诉,故本案不应只处理离婚而不处理财产,故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姜X与被告吕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1970-01-01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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