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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582号
原告谭XX,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伟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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