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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邹XX、彭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沪0115民初870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刘X与邹XX、彭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87056号
原告:刘X,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玥,上海XX律师。
被告:邹XX,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彭X,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邹XX、彭X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刘X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乔亚敏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X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范围:
…X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X
  • 1970-01-0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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