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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XX公司与南海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潍城于民初字2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万金律师

案件详情



(2013)潍城于民初字225号


原告潍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万金、李X,山东XX律师。


被告南海XX。


委托代理人刘XX,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XX公司诉被告南海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3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XX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秦志刚



代书 记员  崔XX


  • 2014-05-07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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