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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初466号
原告:王XX,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XX****A。
法定代表人:翟XX。
原告王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批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本案并入(2017)沪01民初393号原告周X诉被告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民初39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张 聪
审 判 员 贾 沁 鸥
人民陪审员 耿 晓 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鲍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