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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336号之二
原告:上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XX。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了(2019)沪0115民初73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上海XX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5,9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原告上XX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银行存款1,105,98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5,98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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