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上海XX公司与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2292号之一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