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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与中国XX公司、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沪0101民初45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劼律师

案件详情

梁X与中国XX公司、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1民初4593号
原告:梁X,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岑XX,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本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上海XX律师。
原告梁X与被告岑XX、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被告平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共计25,047元。2、被告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7年5月24日1时10分,被告岑XX驾驶牌号为沪H1XX**车辆在本市斜土路瑞金南XX与原告驾驶的沪A7XX**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岑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车辆修理费24,207元、评估费840元。
被告岑XX未作答辩。
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交通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4日1时10分,被告岑XX驾驶牌号为沪H1XX**车辆在本市斜土路瑞金南XX与原告驾驶的沪A7XX**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岑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X无责任。
2017年7月15日,受损车辆沪A7XX**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24,207元。为此,原告支付了评估费840元。2017年11月27日,原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24,207元。
另查明:肇事的沪A7XX**车辆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
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抄件、物损评估意见书、车辆勘估表、评估费发票、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平安XX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项目或金额部分则由被告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修理费、评估费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25,04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213.10元,由被告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蓉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1970-01-01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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