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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XX与中国XX公司、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20227号
原告:涂XX,男,199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于XX,总经理。
被告:陈XX,男,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涂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797元。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庞伟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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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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