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周XX与钟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76681号
申请人:周XX,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钟X,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陈XX,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XX与被告钟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4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上海XX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X、陈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4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