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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青岛XX公司、金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鲁0211民初120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和芳律师

案件详情

赵XX与青岛XX公司、金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12001号
原告:赵XX,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芳,河南XX律师。
被告:青岛XX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东京XX**密州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XX,职务经理。
被告:金XX,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仪征市。
第三人:仪征市XX公司,地址,地址江苏省仪征市上汽北XX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端XX,职务经理。 原告赵XX与被告青岛XX公司、金XX,第三人仪征市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不能提交被告的企业查询信息,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XX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王XX
法定代表人:端XX,职务经理。
原告赵XX与被告青岛XX公司、金XX,第三人仪征市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不能提交被告的企业查询信息,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朝辉
审判员  车绍文
审判员  于召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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