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负责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驾驶员,住辽宁省北镇市。
委托代理人李X(系被上诉人于XX之妻),1979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同被上诉人于XX。
委托代理人秦X,北镇市沟帮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满族,驾驶员,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XX、高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上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7元,减半收取3503.5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龙
审 判 员 王 广
代理审判员 方结平
书 记 员 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