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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郭XX、陈X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开民初字第002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韩XX,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XX律师。


被告郭XX,女,1946年3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陈XX,男,2000年10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理人陈X,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韩XX诉被告郭XX、陈X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X、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对被告郭XX、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韩XX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俐


审 判 员  张树森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书 记 员  田XX


  • 2015-06-01
  •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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