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XX律师。
被告郭XX,女,1946年3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陈XX,男,2000年10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理人陈X,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韩XX诉被告郭XX、陈X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X、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对被告郭XX、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韩XX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俐
审 判 员 张树森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书 记 员 田XX